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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 撞 与 融 合

——从法官职业群体看法院文化建设问题

 
2013-05-14 13:55  来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作者:顾 琳  阅读: 次  打印

“文化”一词充满了历史的厚重感,文化的发展伴随着人类的文明史。文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几年间,对于法院文化的研究可谓百家争鸣,仅就法院文化一词的定义,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已有多种不同的见解。[1]多数学者是从法理和哲学的角度探讨法院文化的某一方面内涵。也有些学者甚至全面系统地对法院文化进行了概括,认为其应涵盖了理念文化、组织文化、制度文化、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和法律语言文学与文本文化等各个方面。[2]虽然对法院文化的理解从宽泛论到狭义论,看似纷繁复杂,但其实各个学者都认可法院文化的“文化”本质,说到底,法院文化是文化的一个分支。我们不能说法院大楼或是审判制度就是法院文化的一部分,只能说其中包含的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体现了某种法院文化。因此,研究法院文化建设,首先必须理清法院文化是什么,否则就会发生定位的偏颇,如果法院因此关注于增添现代化设备、开拓法院的文体发展,诸如此类行为,最终仅仅是建设了一个“有文化”的法院而已。[3]

一、法院文化之法官群体的精神家园

前文说到法院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是法院和法官的“精神家园”,相信有人会对这种形而上的解读表示费解,但其实只要再深入分析下去,这种虚无的感觉就不会再困扰我们了。

法院文化对法院及法官群体的作用过程通常是这样的:通过法院文化建设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群体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进而使得他们制定并形成一系列的规

章制度、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来实现其目的,以反映其所追求的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的内涵;为了推行和实施这些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法院成员又必须创造出特定的审判场所、办公环境和文化设施等,即构筑一定的物质文化。[4]由此可见,虽然法院文化作为精神层面来讲是“无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的“虚无”或者是可望而不可及,这种无形的、潜在的精神,是通过有形的、显现的载体来加以物化的,这一过程通过物质基础的升华成为文化,而又通过升华的上层建筑来指导物质基础实践,这一过程在不断地演化、反复和递进,周而复始,永不停息。

二、法官群体文化的时代碰撞

文化是动态发展的,其具有历史延续性;文化也要有成长的土壤,这是文化的物质依赖性所决定的,文化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用动态的眼光看法院文化和法官群体文化的变迁,势必看到时代发展产生的思想碰撞,这符合文化多样性的内生要求,但却与法院文化的应然状态发生冲突。

(一)传统法官群体文化特点

我国的法官群体形成早于法院文化的提出,根植于基本国情和民族特色,早期法官群体形成了一些传统的文化特点,体现在审判理念、审判原则、审判意识等方面。

1.审判理念。一是审判为民,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二是以人为本,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认真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刚柔并济,使审判更具亲和力;三是审判高效,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快速调处纠纷;四是职业道德理,法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真正做到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2.审判意识。一是法律至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摒弃权大于法的思想,要做到敬畏法律、忠于法律、维护法律;二是审判中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居中裁判;三是案结事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是为了化解矛盾,要重视调解的作用,力求案结事了,实现定纷止争;四是廉洁自律,法官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养一身浩然正气。

3.审判原则。一是公平正义,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守门人,因此,公平正义是法官从事审判活动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二是独立审判,法官在审判各类案件时,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三是审判公开原则,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将一切案件的审判过程与结果公诸于众,将审判置于社会和民众的监督之下

(二)传统法官群体文化力有不怠

传统的法官群体文化赋予我国法院文化积极进步的内涵,得以长期引领、指导各项审判活动,化解矛盾纠纷,保证司法的和谐公正。但实践中,由于一些体制的弊病或历史遗留问题,传统法官群体文化疲态备显:

一是职业素质大众化。大多数法院尤其基层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 很多法官学历低, 只通过大众化教育方式如自学、电大、函大、业大以及党校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 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教育, 司法理念陈旧, 专业水平不高, 法律综合素质偏低。

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法官的任免、职务职级晋升由地方掌管,

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 经济保障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法官一般是在本地任职, 这就使得法官在具体办案时不得不考虑地方领导意图和同学、战友、老乡等关系。

三是管理体制行政化。审判工作普遍沿用行政化领导和管理模式, 法官独立、中立难以实现,法官工作十分被动,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形成能动的司法理念。

四是社会地位淡漠化。《法官法》实施很多年,法官的职业保障、等级评定未与工资挂钩, 待遇未落实, 使得法院尊荣感、吸引力丧失, 挫伤了积极性。[5]

五是社会认同感低。法院在长期审理实践中,近年来和公众的关系较为紧张,一方面公众对法院评价不高,认为法院裁判公信力缺失,一方面法院为了维护公众的意见而损害了司法本身的公正性。[6]

(三)时代发展的新旧文化理念碰撞

上述的问题只是法院文化发展中的体制性问题,随着近年来对法院文化和法官群体文化建设越来越重视, 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 法院的整体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整体形象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新时代带来的观念多元化却在这时不可阻挡地进入我们的视野和生活, 无论是思想理念的开放性, 抑或是媒体和信息技术的进步, 它们都对法院文化观念构成了多层面、多方位的冲击,最突出的表现便是法官群体的新声音。

1.法院的新声音

伴随法官职业化改革,各级法院近年来聚集了大批优秀的专业性人才,纳入法官队伍。新生代法官年轻,具有较好的法学院背景和学历,同时对中国的法治报有热情和信心。[7]作为专业性文化领域,法律知识结构无疑是法官群体文化的核心要素,[8]新生代法官队伍知识结构比较完备的,法律、对于法院的看法往往都倾向于现代国家对于法律、法院一些共同的看法,对于法律有着较强的认识度和良好的心态,这就出现了一种现象,这些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的法官们,对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司法制度非常熟悉,[9]有时会不自觉在案件审理或提出问题对策时,过多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理念,和我们的传统审判理念出现碰撞。

2.文化理念的碰撞

碰撞之一,审判方式的选择。传统法官群体深受马锡五审判模式的影响,重视调解,尤其是认为调解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且不会引发上诉问题,因此能调则调;新生代法官则认为调解就是牺牲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换取案件的审结,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实质正义。

碰撞之二,审判关系的抉择。传统法官群体重视法律和道德、情理的关系,强调合人情、顺人心,裁判往往受社会公众的影响较多,为追求结果符合社会价值评判,讲求的是和谐司法;新生代法官重视理性思维,唯法律条款至上,认为不应该过多受到社会公众的影响,也有一些是对中国传统道德、习俗不熟悉,审判按律而定,不讲求最后的社会效果。

三、法官群体文化的融合之路

对于我国的法院系统,各级法院均司以审判职责,且上下级层层联系,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保持和最高院的高度统一,因此中国的法院文化乃至法官群体文化也应当呈现一体化的文化特征。

(一)审判为民是法官群体文化的本质。

这一认识基于法院作为审判机构,是具有国家公力强制救济力的机构,往往会成为人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最后的、或者最有可能的选择。于是才有这样的说法: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因此法院又与公正、公平、正义等等美好的期望具有了密切的关系,人们对于法律的追求和渴望在很大程度上都要通过法院这样一个血肉丰满的实体,获得的有形的概念。满足当事人接近正义的要求,应当是当代中国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审判为民”并不是一个口号,只有充分满足当事人和公众对于正义的追求,法院才可能获得希冀已久的公信力、威望,法官才能真正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

(二)共同的法律信仰是法官群体文化的基础。

法院并不仅仅是适用法律于案件事实的场所,它同时是法律得到实现的最重要的途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法律的终极理想,尽管数千年来,中外的智者、学者、实践者对于公正的看法有着各式各样的版本。具体到法院、法官,则保持对于法律的忠实,根据良心原则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就是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对法官而言,信仰法律,才会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信仰法律,才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化水平;信仰法律,才会把在审判过程中严格依照程序,以当事人为主体,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三)职业性是法院群体文化的保障。

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机构组织。任何组织的良性运用都需要制度来规范,西方法院法官的职业化特征历经历史上很长时间的锤炼,法官作为一种需要拥有特殊技能、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的职业,早已在国外得到认可和执行。就中国而言,管理、组织等等的文化也是法院文化的一部分,但不应成为重点,反而应当弱化其管理性。我们应当发展的是一种职业性文化。我国法院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相比应该有不同的职业化特征,研究法院文化,就是要研究法官这种职业者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思维和判断模式所共同构成的职业化倾向或者说群体特征。这种职业化倾向或特征决定了一个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系统的法官所具有的精神生活以及物质生活习性,而这些习性都会在审判活动中表现出来。法院文化的职业化特征通过审判判决向社会大众进行展示,当然也体现在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与法官的接触过程中,因此法院文化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评价和公信度。因此在目前中国,强调法官的职业性文化特征,可以用来消减传统法院文化的行政化倾向,也才能使法官真正成为法官而不是官僚。

 

[1]王双喜:《关于法院文化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1 3 19 日;丁义军、隋明善:《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第2 5 页。此外,骆洪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徐爱民的《法院文化建设任道重远》、冯海玲的《论法院文化与法官队伍建设》、卢富茹的《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等多篇文章对法院文化的概念进行过阐述。

[2]刘斌,《论人民法院文化体系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

[3]张志铭:《法院如何进行文化建设》,法制网,2006919日。

[4]丁义军、隋明善主编:《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76 页。

[5]宋执船:《反思与抉择: 我国法院文化三维模式构建》,山东审判2008年第三期, 63-65页。

[6]刘涌案就是典型的顺应了民意,违背了法律应有之义。

[7]以最高法院为例,最高法院副院长中有两位博士生导师,本身就是优秀的法学家,还有5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最高法院目前共有在职人数720人,345名法官,其中男243名,女102名。这些法官当中共有58名博士学历,160人有硕士学位,其余基本上都有本科学历。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为例,该基层法院现有法官20余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半数以上,新招录的法官序列公务员均要求法律专业研究生学历。

[8]樊崇义:《法律知识结构应该是法官文化要素的核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9]我们在法学学术期刊、专家讲座中能看到、听到大量对于国外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的介绍,尤其是美国法院的法官由于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审查权而被中国法官集体无意识羡慕。相反却很少有人能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加以认真研究。造成这种现象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法学教育注重部门法的培养,疏忽法制史、法哲学等科目的养成,而到法院工作的毕业学生很少有学习法学理论专业的进入到审判业务庭,他们只能对口进入研究室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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