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具有透支消费功能的信贷支付工具,凭借其申办门槛低、方便快捷、利息低、缓解大额消费经济压力的独特优势以及附属的消费换取积分、换里程、换油卡等额外福利,成为当很多人的消费模式,近日,有两案因为“刷卡”消费刷出官司,案件在海门法院审理。
在南通打工的张某应朋友蒋某的央求,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办信用卡,替蒋某刷了31.5万元购车款,并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透支消费后,蒋某满口承诺30多万欠款他来还,还把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车子开走一直使用至今。谁料想,拍胸脯承诺的蒋某仅归还了四期卡债后便“人去车空”。银行因张某连续6个月未能按约还款便将其诉至法院。
沈某系某学校教师,前男友以沈某的公职人员身份申办信用卡额度高、免年费等理由,说服沈某申办了银行信用卡一张。申办后,该卡一直由前男友透支使用。后沈某与前男友感情破裂,分手后前男友失联,留下银行透支消费5万余元卡债作为“分手礼物”,因沈某经济能力有限,卡债无力偿款,惹来该起诉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沈某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领用合约”履行自身义务。即使张某、沈某抗辩其并非信用卡实际消费人属实,可另行向案外人主张,与本案无涉。现张某、沈某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归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申办所填写的表格,其实就是申领人与发卡机构缔结的合约,申领人有义务按照自己签字确认的合约履行义务。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申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论是像张某出于好心帮忙还是像沈某在爱情中不分你我,都无法对抗合同相对性。所以,温馨提醒广大朋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意识到以自己名义替他人签订合同、出借个人名下银行卡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