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该如何赔偿?近日,启东法院对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启东市华夏针织制衣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双方于2015年9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等各类相关费用合计6.8万余元。
2015年3月23日,原告黄某某到被告启东华夏针织厂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公司也未给原告黄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同年6月26日,原告在上班时右手被轧伤。
2016年4月6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某构成工伤。12月26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原告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2017年9月20日,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了黄某某与华夏针织厂劳动争议案,并于11月16日作出裁决,要求华夏针织厂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7275元。
原被告双方在庭上确认,原告住院期为10天,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原告自受伤之日起停止工作。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工伤,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上的争议,法院认为,原告2015年3月23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6月26日原告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期满后两年多未上班,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26日解除。
根据《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原告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原告所受工伤可获得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上述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