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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装鞋柜拆除公共墙体酿成命案赔偿50余万

 
2018-03-01 14:54  来源:新华网  作者:肖红波 金 琦  阅读: 次  打印

不少业主在家庭装修时喜欢对房屋相邻的公共部位进行改造利用,扩大自家房屋的使用面积,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南通市一小区业主为将公共部位改造成鞋柜,要求装修公司将过道墙体拆除,导致隔壁房屋的装修工人从该处坠落身亡。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拆除公共墙体的业主及装修公司需共同赔偿工人家属53万余元。

钱某系皇家花园小区某幢301室的业主,201610月,钱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交由装修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因房屋大门过道外侧有一处闲置公共空间,为充分利用这处空间,不少业主将墙体拆除后安装了鞋柜,因此钱某也要求装修公司将该公共部位改造成鞋柜。为此,装修公司于113日将过道外墙的部分墙面拆除,形成一个门洞,将公共空间与过道打通,却未进行任何遮挡或提醒。与此同时,隔壁302室的房屋也由正由另外一家装修公司装修,118日施某接到通知与工友一起到302室负责木工工程施工。晚上6点左右,天色渐暗,施某结束工作后打算回家,他只需从302室出门后左转进入过道走不到两米就有一道防火门,推开防火门即可乘坐电梯或走楼梯下楼。但是初来乍到的施某对路线不熟,也不清楚过道照明灯光的开关位置,借着昏暗的自然光,他误把紧邻着防火门的301室开挖的门洞认作楼梯口,走进去后一脚踏空直接从三楼摔落至一楼地面上,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施某的家属随后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装修公司、小区物业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庭审中,钱某认为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应由装修公司负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则表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并不包含涉案墙体的拆除,装修公司是应钱某的要求义务帮忙拆除的,应当由钱某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其在业主装修之前已书面告知过装修注意事项,在发现钱某有违规装修行为后,也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整改,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改建、侵占公共部位。钱某应当清楚房屋公共部位不得擅自拆除,仍然指示装修公司拆除墙体;装修公司具备专业知识,对于公共部位墙体不得私自拆除更应知晓,但依旧拆除了该墙体,双方构成共同侵权。钱某、装修公司拆除外墙后,改变了房屋的原有封闭结构,应当预见到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本应设置警示标志或保护措施而未予实施,导致施某失足摔落身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单位,在钱某装修房屋前告知其不得拆除公共部位,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但其在巡查中发现301室违规拆除公共墙体后,除了张贴整改通知单外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在拆除墙体处设警示标志,亦没有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结合小区其他业主也存在改造公共部位的情况,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某长期从事装修工作,在陌生装修环境中行走本应提高警惕,却未通过照明观察清楚四周环境,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港闸法院认定施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钱某、装修公司私自拆除墙体,次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以及施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遂一审判决钱某、装修公司承担七成责任,连带赔偿5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一成责任,赔偿7万余元。宣判后,钱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后撤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屋装修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还涉及公共利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为了自身便利,破坏公共部位房屋结构,酿成命案,需要为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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