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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目录(附件:预算表)

 
2017-10-26 14:43  来源:市中院财务科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内设处室)

三、2016 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

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审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减刑、假释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11、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协调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抓好法院系统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3、领导全市两级法院的监察工作。

14、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5、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6、在省高院的组织、指导下,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参与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7、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内设处室)根据法院主要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4 个职能部门,分别是:1、办公室;2、组织人事处;3、宣传教育处;4、法官培训处;5、立案一庭;6、立案二庭;7、刑事审判第一庭;8、刑事审判第二庭;9、民事审判第一庭;10、民事审判第二庭;11、知识产权审判庭;12、行政审判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13、审判监督庭;14、执行局;15、机关党委;16、研究室;17、司法鉴定处;18、行政装备处;19、监察处;20、法警支队;21、审判管理办公室;22、劳动争议审判庭;23、金融审判庭(挂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牌子);24、执行裁判庭。

三、2016 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为民司法、公正司法,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规范司法的常态化建设为主线,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审判执行工作良性运行

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4250件,审执结110477件,同比分别增长10.88%和7.83%。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0210件,审执结7698 件,同比分别增长7.65%和2.38%。

一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432件。狠抓大要案审理,依法审结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受贿案,在审判程序、实体判决、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到了“零差错”。审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34件,盗窃、抢夺、诈骗、危险驾驶等多发性犯罪案件2878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129件,经济犯罪案件314件,涉毒犯罪案件372件。

二是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处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各类矛盾纠纷,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6049件,同比增长8.67%。以涉船舶企业破产为主题,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题调研。设立独立编制的金融审判庭(破产与清算庭),推进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两手协调”的工作经验受到省法院许前飞院长的充分肯定。扩增破产管理人22家,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积极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完善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机制,发布年度司法审查报告和典型案例,发挥司法引领和导向功能。

三是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将海安法院纳入集中管辖法院范围,实现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全覆盖。积极助推依法行政,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681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98件,行政审判工作成效受到市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最高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我市集中管辖工作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给予充分肯定。推行行政案件简易审,实施以来,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182件,平均审理期限仅33.3天,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

四是加强执行工作。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市中院被确定为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0827件,同比增长11.83%;到位标的额178.4亿元,同比增长113.14%。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召开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议,形成破解执行难题的工作合力。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市中院设立执行裁判庭,10名执行实施人员转任司法警察。加强终本案件监督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扎实做好网络司法拍卖等工作。开展“一打三反”,拘留“老赖”875人,限制出境244人,42人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通过新浪网全程直播,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

一是完成首批法官员额制改革。通过严格、规范的选任程序,两级法院517名法官成为首批员额制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0.9%。其中,市中院员额制法官85名,9名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进入法官员额。认真抓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员额法官业绩考评等配套机制建设。

二是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总结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工作机制。深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完善审判团队职责定位,细化团队工作流程。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两级法院院庭长共办结各类案件38577件,占结案总数的34.9%。

三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崇川法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完善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鲜活的判例引导物业公司和业主规制自身行为。与市建设局联合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联动化解机制,聘请20名特邀调解员和咨询专家,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纠纷化解效果。

(三)规范司法的常态化建设扎实开展

一是坚持精细化管理。坚持“细节处规范,创新中提升”工作思路,扎实推进规范司法的常态化建设。始终将细节管理作为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开展院领导轮值巡查、审务督查50余次,发布巡查通报、督查通报15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发挥二审纠错功能,审结二审案件5841件,改判、发回重审487件。对基层法院生效案件再审审查结案237 件,提起再审15件,审结的再审案件中,改判、发回重审9件。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审判管理思路,创新态势分析、质量评查、审限管理等工作方法,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是规范司法保障工作。坚持“科技强院”方针,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完成执行指挥系统、终本案件管理系统、费款管理系统等的配置升级或安装调试工作,自主研发行政装备管理系统。提升警务保障能力,为大要案审理、审执中心工作、机关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法警支队获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岗位业务技能竞赛“团体二等奖”。

(四)法院队伍建设常抓不懈

一是提升党建工作实效。从院党组和全体党员干警两个层面,全面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法院党员思想建设专题调研,强化机关党建综合效能管理,市中院被市委表彰为“全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推进“书香法院”和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建设,市级机关首届“书香机关”创建交流会在市中院召开,院图书馆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为“全国职工书屋示范点”。深化服务型党支部建设。市中院1个党支部被授予“四星级”党员示范岗,3个党支部被授予“三星级”党员示范岗。

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和专业思维拓展,开展专题业务培训班7期。部署推进第二批“师徒结对”工作,促进青年法官和书记员成长。坚持基层锻炼制度,安排中层干部和新进公务员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学习锻炼,在基层司法一线磨砺和提升。

三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积极推动党风廉政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提高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有案必查,有案严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人。对海安法院开展司法巡查。

 

第二部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收入、支出总计9234.11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412.71 万元,减少4.28%。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法院大型修缮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相应减少了部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其中:

(一)收入总计9234.11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154.63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减少382.41 万元,减少4.01%。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法院大型修缮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相应减少了部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2.年初结转和结余79.48万元,主要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大院运行经费等资金。

(二)支出总计9234.11 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9162.78万元,主要用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正常运行、完成审判和执行业务工作需要的项目支出和保证法院本级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393.19 万元,减幅4.11%。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法院大型修缮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相应减少了部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2.年末结转和结余71.33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行政运行资金结余。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9154.63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54.63 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9162.78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04.40 万元,占67.71%;项目支出2958.38 万元,占32.29%。

图1:支出决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9234.11 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412.71万元,减少4.28%。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法院大型修缮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相应减少了部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财政拨款支出9162.78 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23%。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404.56 万元,减少4.23%。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法院大型修缮工作基本完成,相应减少了部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283.57 万元,支出决算为9162.78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5.82%。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政策性追加经费的投入。其中:2015 年国家司法救助省级补助资金36.48 万元,综合绩效考评奖748.56万元,吴林岩、李有恒丧葬费、抚恤金33.43 万元,档案及数字化工作经费350.00 万元,司法警察训练与参赛工作经费100.00 万元,法院移动办公系统项目经费241.75 万元,专案审批相关经费574.00 万元,补发警衔工资20.75 万元,2016年度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695.20 万元,2016 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35.39 万元,省院死刑二审调警保障经费2.80 万元,出国(境)经费6.25 万元等。

(一)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5469.22 万元,支出决算为6252.95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4.3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2016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奖、2016 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等。

2.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189.35万元,支出决算为1248.83 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一些基础设施改造及与法院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有关的经费所致,如上年结转的附属设施改造经费、专案审批经费、档案数字化工作经费、司法警察训练与参赛经费等。

3.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年初预算为472.00 万元,支出决算为472.00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为73.00 万元,支出决算为73.00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5.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年初预算为80.00 万元,支出决算为80.00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6.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00 万元,支出决算为912.76 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法院移动办公系统项目经费、省院下拨的死刑二审调警保障工作经费和2016 年度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

7.法院(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23.24 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下拨的市委政法委国家司法救助经费、茅惠疯等5 人涉及案件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等。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204.40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192.23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757.71万元、津贴补贴1812.20 万元、奖金870.98 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34.07 万元、离休费91.26 万元、退休费762.95 万元、抚恤金57.34 万元、生活补助4.75 万元、奖励金6.34 万元、住房公积金391.08 万元、提租补贴82.16 万元、购房补贴12.78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1 万元。

(二)公用经费1012.17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4.34万元、印刷费0.31 万元、水费6.73 万元、电费144.39 万元、邮电费6.87 万元、差旅费301.66 万元、维修(护)费0.88万元、会议费4.20 万元、培训费19.76 万元、公务接待费40.22万元、被装购置费0.26 万元、劳务费24.50 万元、工会经费16.76 万元、福利费128.45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1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93.52 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1.97万元、专用设备购置0.21 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162.78 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404.56 万元,减少4.23%。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法院大型修缮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相应减少了部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283.57 万元,支出决算为9162.78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5.82%。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政策性追加经费的投入。其中:2015 年国家司法救助省级补助资金36.48 万元,综合绩效考评奖748.56 万元,吴林岩、李有恒丧葬费、抚恤金33.43 万元,档案及数字化工作经费350.00万元,司法警察训练与参赛工作经费100.00 万元,法院移动办公系统项目经费241.75 万元,专案审批相关经费574.00万元,补发警衔工资20.75 万元,2016 年度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695.20 万元,2016 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35.39 万元,省院死刑二审调警保障经费2.80 万元,出国(境)经费6.25万元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204.40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192.23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757.71万元、津贴补贴1812.20 万元、奖金870.98 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34.07 万元、离休费91.26 万元、退休费762.95 万元、抚恤金57.34 万元、生活补助4.75 万元、奖励金6.34 万元、住房公积金391.08 万元、提租补贴82.18 万元、购房补贴12.78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1 万元。

(二)公用经费1012.17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4.34万元、印刷费0.31 万元、水费6.73 万元、电费144.39 万元、邮电费6.87 万元、差旅费301.66 万元、维修(护)费0.88万元、租赁费0.00 万元、会议费4.20 万元、培训费19.76 万元、公务接待费40.22 万元、被装购置费0.26 万元、劳务费24.50 万元、工会经费16.76 万元、福利费128.45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16 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93.52 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1.97 万元、专用设备购置0.21 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25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3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2.5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3.83%;公务接待费支出47.37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0.7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6.25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6.36 万元,主要原因为因公出国(境)人数比上年减少1 人。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1 个,累计1 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参加省高院组织的赴芬兰、瑞典《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2.51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0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62.51 万元,完成预算的70.71%,比上年决算减少181.29 万元,主要原因为:一是上年因审判需要购置一辆特种车辆,金额91.01 万元;二是上年法院车辆保有量为63 辆,经过车改,本院目前汽车保有量为31 辆,相应的运行维护费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法院办案、执行业务工作需要。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31 辆。

3.公务接待费47.37 万元。其中:

(1)国内公务接待支出47.37万元,完成预算的59.12%,比上年决算减少20.98 万元,主要原因为本院严格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及所辖各基层法院来院办案及联系工作等,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470 批次,4750 人次。

4、会议费支出4.29 万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4.29 万元,完成预算的9.51%,比上年决算减少13.55 万元,主要原因为本院进一步压缩和规范会议费支出;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16 个,参加会议110 人次。主要有: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南通召开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省法院召集南通市人大代表座谈会、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南通召开座谈调研会议、省高院咨询委员会赴南通开展调研会议等。

5、培训费支出95.79 万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95.79 万元,完成预算的115.72%,比上年决算增加20.76 万元,主要原因为本年度参加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组织的培训次数和培训人数都显著增加,同时对聘用制书记员培训的力度也加大了。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34 个,组织培训1200 人次。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00 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00 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00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 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 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12.17万元,比2015 年增加382.12万元,增长60.65 %。主要原因是:差旅费支出2016 年为301.66 万元,比上年净增243.9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院下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中院本级加大了执行案件的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为执行案件申请人伸张权益相应增加了案件承办人出差的频率和次数。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 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1.4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1.41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3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 辆、其他用车0 辆;单价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 台(套),单价10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九、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二、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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