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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中“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2018-07-02 10:15  来源:新华网  作者:江丽南  阅读: 次  打印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从张某处购买减肥药产品在微信中进行售卖,被告刘某系张某上家代理商,后因该减肥药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李某不再经营该产品,原告与被告刘某协商将未销售的减肥药退至被告处,由被告进行退款,被告用其他合法产品抵扣了部分减肥药退款,并于2017101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其下欠原告63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欠款63000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辩称,该减肥药系A公司的产品,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A公司,其是A公司员工,其系以公司职员名义出具的欠条,并非其个人欠款,同时该减肥产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立案侦查,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申请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欠条系原、被告之间就案涉减肥药产品退货退款形成的协议性文件,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立据确认其下欠原告款项63000元,也认可其用其他合法产品抵扣了部分退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刘某依法应予偿还。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先刑后民”的问题。先刑后民原则是指民商事纠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涉嫌刑事犯罪,且刑事案件的审理将影响民事案件的推进及结果时才适用。该原则所调整的是经济领域中刑民交叉案件,即是同一行为既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又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性质的规范竞合,构成刑民交叉是适用先刑后民的前提条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范畴,其所指向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及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与单个的交易行为或合同行为并不等价,本案原、被告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减肥药品达成退货退款合意,形成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该欠款纠纷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且相关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并不影响本案欠款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故对于被告要求中止审理的主张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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