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受理的南通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被告单位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5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系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热处理车间主任兼环保负责人。2017年3月23日,陆某在明知公司产生的废酸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擅自将溢出的废酸用水冲入该公司东侧雨水沟,致使废酸通过雨水沟由南向北排放至通启河内,当日被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查获。
经检测,该公司雨水沟的废水中,铅指标测定值分别超过相应指标排放限值153倍和87.4倍。因废酸直接排放至通启运河内,致通启运河水体及厂区土壤污染。经专家评估,此次排放造成通启运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厂区土壤污染清理处置费、专家咨询费共5万余元。
如皋法院受理该案后十分慎重,组织了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祥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此案。1月29日公开开庭,以污染环境罪当庭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后,就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事宜,合议庭多次组织公诉机关如皋市检察院和被告单位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被告单位认识到单位员工陆某的犯罪行为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愿意承担相关修复、损害费用。4月20日,如皋法院依法将调解内容对外公示,一个月内未有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皋法院于5月31日依法出具调解书,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
据如皋法院章智敏院长介绍,2016年2月该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来,共受理海门市和南通市通州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案件58件,审结48件,其中刑事16件、行政25件、民事7件,上诉后无一发回或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