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裁判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4、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5、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项。